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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怎样缴纳才比较合适,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8-08 类型:建筑工程 619人阅读

虽然颁发了严格的工程质量要求,但是相关单位还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控制工程质量的好坏,所以发包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时候都会对承包方要求一定的工程质保金,那么工程质保金怎样缴纳才比较合适,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

工程质保金怎样缴纳才比较合适,如何规定的?

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解答: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管理有明确规定:

首先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其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

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杨晓峰律师解析: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逐次扣留,即发包人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按比例逐次扣留;

(二)一次性扣留,即发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合同双方未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则适用第一种方式,即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这也是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保金扣留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项是本次《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新增内容。

杨晓峰律师,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南宁仲裁委仲裁员,清华大学法律在职研究生。1999年执业律师,有警察、安全工程管理、大学法学院授课工作阅历。执业以来,诚信、专心、专业、口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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