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那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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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武俊吉律师解答: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要件:
第一,应当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
第二,应当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
第三,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武俊吉律师解析:
作品的合法性是指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是因为作品只有为法律所认可时,其才能为法律所保护,这已是某一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前提条件,并非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构成要件。
独创性也可以叫做原创性,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是作者独立思考和劳动的产物,即在选择和安排文字、情节、音符、颜色、画面、造型等方面是作者独立而成的作品。
不具备独创性,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著作权法只要求作品是“独创”的,而是否“首创”的则在所不问。
合法性不仅要求作品内容本身没有反动、淫秽等内容,而且不能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如果“作品”完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而“创作”的,不仅不能享有著作权,而且应当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责任;如果作品中部分内容侵犯他人著作权,而整个作 品具有独创性,可以就这些没有侵权且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享有著作权。
武俊吉,律师,专利代理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武俊吉律师曾处理或协助处理过两百余起诉讼案件,并担任过数个大型上市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律师,广获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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