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自首的行为有哪些,是什么?
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在犯罪后自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对国家的追诉活动持配合态度,即愿意接受国家的审理和裁判。那么自首的行为有哪些,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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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行为有哪些,是什么?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成鹏斌律师解答:
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成鹏斌律师解析:
从司法效果来看,如果自首后弃保潜逃认定为自首,可能起到不良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刑法中对于认定为自首者,予以明显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有利于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而自首后又弃保潜逃者,敬法服法的态度明显不足,且需要公安机关再次公告通缉,布置警力抓捕,浪费司法资源,显然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若认定为自首,将起到不良的效果,误导民众先以投案换取日后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再潜逃以试图侥幸躲避刑罚。
法律规定自首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鼓励犯罪分子自动投案,使案件得以及时侦破和审判,并使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不致隐藏在社会上继续为非作歹。
成鹏斌律师,法学科班出身,执业多年,省医调委法律专家顾问,省法律援助中心长派律师,擅长经济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医疗事故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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