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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不利因素是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7-13 类型:婚姻家庭 415人阅读

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公证机构的重要业务之一。当事人希望通过公证方式,证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法,进而确认夫妻之间某种财产关系的存在。那么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不利因素是什么?

网友咨询:

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不利因素是什么?

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陈会芳律师解答:

婚前财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

婚前财产公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后对一方或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协议办理公证。

如果太执着于财产的归属很容易影响感情,夫妻之间的感情往往比财产重要得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山西润祥律师事务所陈会芳律师解析:

婚前财产认定主要是指,在遗产界定处分以及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项中,如何对婚姻财产中分属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进行合理、有效的认定。在一个以婚姻为基础构成的家庭中,家庭财产往往来自于婚姻双方,其中部分则可能来自婚姻缔结双方的婚前财产,或是其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

虽然我国婚姻法解释三中的第五条对此做出了进一步明确,为相应案件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实践中,由于婚前财产认定问题中可能存在的复杂性,仍极易引发争议,进而对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形成不利影响。例如,假设夫妻二人中的一方婚前有一套价值一百万的、由其父母付全款购置的婚前财产,二人婚后为孩子上学便利将上述房屋出售,获得价款一百二十万并随即购置一套价值二百万的房产。此时,这套后购置房屋应在何种程度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婚前财产,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都必然存在争议,且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也难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后果差异。

陈会芳律师,本人从1999年从事专职律师至今,担任多家法律单位的法律顾问;办理了大量的刑事、婚姻案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一个故意杀人的刑事案件曾成功的无罪辩护成功。2019年被山西省律协评为“优秀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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