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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婚姻家庭规则的变化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相比,《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所扩大,将劳务报酬和投资受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而投资收益则比较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在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时间和精力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变化一:新增婚姻冷静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保护婚姻家庭已成为家庭婚姻编最重要的理念和原则,我们国家鼓励持久婚姻、倡导白头偕老的婚姻。持久婚姻是中国人对理想婚姻的一种期待和信仰,民法典家庭婚姻编新增婚姻冷静期就是鼓励持久婚姻、注重婚姻修复的举措之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上涨,结婚率越来越低,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民法典新增离婚冷静期制度。有人认为对那些饱受婚姻折磨的人士,冷静期的安排意义不大,反而可能增加婚姻中受害者一方的痛苦。也有人认为在冷静期期间,因亲朋好友规劝或反悔、犹豫而撤回离婚,最终又不得不通过诉讼离婚,反而使离婚时间拉长,离婚成本增加,所以该规定在网上瞬间引起了热议。曾参与全国人大立法起草修订建议的谭芳律师认为,如果有人说离婚冷静期是为了拉低离婚率,通过制造麻烦来达到限制离婚的目的,或者说是为了少数人牺牲了大多数人利益,这些说法其实都不准确,大家不要误解。我国各地民政局均设立有调解工作室、劝和工作室、心理咨询室等,据统计这个数据很令人吃惊,其实有30%的人离婚前通过调和,最后决定不离婚。离婚冷静期间不仅是双方对要不要离婚的冷静,其实还有很多人对离婚的结果并不清楚,现代人需要对离婚结果包括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等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冷静考虑。有些年轻人非常自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认为东西不好就扔掉、换掉,两人过不到一起就离了。但凡只要还有10%和好的可能性,都需要冷静考虑后再去离婚。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就是解决冲动离婚的问题,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所以才有必要给双方提供一个充分冷静考虑的时间。部分人担心30天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可能有家庭暴力行为。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律师一般建议向法院起诉,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当然,当事人希望通过协议离婚尽快结束失败婚姻的愿望有可能落空。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和离婚成本也将会增加。

变化二: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民法典》家庭婚姻编充分尊重当事人隐私权和知情权,在尊重重病一方婚姻自由和隐私权的基础上规定了重大疾病告知义务。若一方身体患有重大疾病,会直接伤害对方的生命健康或子女健康时,隐私权应当让步于知情权。婚姻可撤销是基于患有重大疾病一方明知而故意隐瞒的欺骗行为,如果患病一方本身就不知道自己患有重大疾病,不存在故意欺骗,该婚姻是否可以撤销?如果之前的重大疾病已经治愈康复,且不会影响到后续的生活和子女健康,这种情况下还是否需要告知?还有现实中,能够影响婚姻稳定、引发婚姻解体的重大疾病如何界定?后续具体细则尚需给出清晰的规定,法律上也需要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这些都有待观望。

变化三:扩大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相比,《民法典》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有所扩大,将劳务报酬和投资受益归入夫妻共同财产。其实劳务报酬和工资、奖金性质类似,都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而投资收益则比较复杂。投资收益既指在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也包含一方利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付出时间和精力进行投资、理财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变化四: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原《婚姻法》中规定了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包括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遗弃、虐待家庭成员。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新增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将有其他重大过错增加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大家别小看这个兜底条款,此番修改其实意义重大,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还存在很多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行为,例如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一方的出轨行为,包括有婚外情、一夜情、嫖娼、婚外生子等;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经屡教不改的;还有一方实施性犯罪等。这些行为对于无过错配偶一方都可能产生严重的情感、心理或精神伤害,因此《民法典》婚姻家事编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能够更加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利,能够更好地发挥离婚赔偿制度对夫妻行为的约束,促进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同时我们律师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咨询和办理当中,需要提示无过错一方收集、保存或保全有关重大过错行为的证据,例如手机里面的文字、图片、语音、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记录、支付转账信息等与微信相关的证据等,最好通过公证处整体将微信证据进行公证固定下来。

变化五: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变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另一方能够证明这个债务确实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假离婚、真逃债等不诚信行为,但也导致社会上屡屡出现,离婚后被迫负担对方巨额债务,甚至赌债、毒债等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2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补充规定》(法释【20176号),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实,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补充规定之前,很多案例已经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适用持较为慎重的态度。20181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共担三原则,从而化解了夫妻一方恶意串通第三人坑害另一方的风险。《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以上司法解释的内容上升为法律,全面吸收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三原则,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体现了双向保护的原则。解决了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负沉重债务的问题。当然,对于债权人一方而言,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如果担心举债一方不能及时或者无力偿还所负债务的,就应当让夫妻双方共债共签,从源头上控制纠纷,减小自己的债权风险。以上内容仅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婚姻家庭规则变化的部分内容,实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对近20年来婚姻家庭立法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传承和吸纳,并增设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增加了亲属、近亲属与家庭成员的概括性规定,划定了具有法律意义上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边界;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完善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制度、婚内析产、亲子关系的确认与否认;修改和完善了收养条件等。总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社会关切、备受公众关注和代表热议的话题进行了回应,符合时代的需求和民众的期盼。民法典正式实施后,现行的《婚姻法》、《收养法》等九部法律将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为维护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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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婚姻家庭规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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