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留并照顾走失宠物狗的管理人可以向狗主人要饲养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一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行为,作为管理人因管理他人的宠物而支出的饲养费这一必要费用,有权向狗的主人索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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