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切换]
选择城市
按拼音首字母选择
我要咨询
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5-30 类型:建筑工程 730人阅读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
建设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期限的,如何处理?

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李国蓓律师解答:

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正常使用条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的,该约定无效。

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而本案中,鑫达鲁鑫公司与北方空间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保修期(2年)低于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故双方之间关于缩短工程保修年限的约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李国蓓律师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并不代表该工程不存在质量瑕疵,或者说工程可能存在隐藏的瑕疵,为此,施工合同中,双方针对工程竣工后的保修情节会作相关的约定。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使用寿命和安全,从行政立法的角度,强制性的对于施工合同保修期的约定进行干预,依法针对建设工程的重要部位,设定了最低的保修期间。针对这些重要部位的保修期间,施工合同必须在最低保修期间作出约定,低于该法定保修期间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另外,针对建设工程的其他工程部位的保修问题,除法定的工程部位外,准许当事人自行约定保修期限。

李国蓓律师,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主任,知识产权法学硕士。以承办合同纠纷案件为主,累计代理案件数百起,涉及建设工程、征地拆迁、知识产权等专门领域和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及商事仲裁等多类程序,执业经验丰富。


你有类似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吗?点击下方我要咨询即可获得多位律师在线解答
我要咨询
10693位律师在线 3分钟极速响应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相关推荐
唐永洪律师15610人查看

在线法律咨询

建筑工程热门文章

建筑工程法律咨询

建筑工程精选文章

联系我们/CONTACT US

客服热线:400-618-8116

网址:www.faniuwenda.com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