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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5-29 类型:刑事辩护 528人阅读

药物的出现是为了预防、治疗及诊断疾病,然而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利益,不惜销售假药。假药不仅不会治疗疾病,还会造成病人中毒、身体受损甚至是影响智力发育。那么,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吗?

网友咨询:

只要有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就会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吗?

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唐小平律师解答: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生产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假药罪;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销售假药罪;既主产又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是生产、销售假药罪。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罪来说,只有当行为人可能侵犯到了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才能构成本罪,在此基础上如果严重地破坏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秩序,可以把该情节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但是如果仅仅侵犯到了国家对药品的监管秩序,而并不造成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侵犯,那么不宜以此罪论处。

生产假药的行为表现为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收集假药的活动,销售假药的行为是指一切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是两种行为,可以分别实施,也可以既生产假药又销售假药,同时存在两种行为。按照法律关于本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的即符合该罪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符合本罪成立的法定结果,这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

唐小平律师解析:

构成本罪,除生产、销售劣药行为外,还必须“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者,方能构成本罪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唐小平,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生,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从事法律行业多年,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之后,主要以刑事辩护为主,曾代理过近百件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如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元,在当地社会影响极大)、秦某某贩卖毒品罪案、李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该案涉嫌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熊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胡某电信诈骗案(集团犯罪,人数众多,公安部督办)、谢某某组织偷越国边境案等,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成功办理了多起取保候审案件和不起诉案件,个别案件甚至实现了无罪辩护或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也代理过大量的疑难复杂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其他民商事案件、再审案件,其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获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曾多次受邀在电台、报刊等发表法律意见或提供法律咨询。唐小平律师作为兼职劳动仲裁员,曾处理过多起疑难复杂的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等案件,尤其熟悉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拟定,单位规章制度制定,员工录用与解聘的法律风险把控、企业对外活动的法律风险防范与规避、企业商事合同的签订等,非常适合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唐小平律师办理案件经验丰富,专业高效,办案思路清晰严谨,着重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代理方案力求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始终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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