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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是怎样的,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5-27 类型:劳动工伤 585人阅读

劳动仲裁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的行为。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那么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是怎样的,有哪些?

网友咨询:

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是怎样的,有哪些?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雪雅律师解答:

申请劳动仲裁的证据范围如下: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并盖章的社保清单;

2、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

3、银行工资账单、工资条;

4、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暂住证、工牌、工作服工作证等;

5、考勤记录、入职表、派工单;

6、工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等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雪雅律师解析:

申请劳动仲裁要收集以下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准确填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申请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2、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

3、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就要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4、证据资料。

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并且,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就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掌握的劳动者档案、工资发放、社保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情况等材料,要承担不利后果。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是如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李雪雅律师,忠于自己的良心,做一个有良知的律师,认真做好每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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