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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5-26 类型:劳动工伤 589人阅读

有句话叫作“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可见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地位。许多劳动者在面临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发现自己虽然感觉很有道理,却缺乏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还有许多劳动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应该提出哪些证据、哪些证据又该由用人单位提供。那么,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网友咨询:

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争议的,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简海洋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型纠纷时,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就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是否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会承担双倍支付工资的风险。

当然在此之前,须先确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大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这对劳动者要求相对比较简单,像工号牌、名片、公司通讯录、工资表等都可以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证据。

简海洋律师解析:

首先,主张劳动关系成立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成立存在举证责任,例如应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就工资领取、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及工作管理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其次,劳动者已能够举证证明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可提供的凭证有: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简海洋律师,法学、会计学双学士,执业于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办案经验丰富,长期从事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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