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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05-23 类型:婚姻家庭 509人阅读

在生活中,当夫妻采用协议离婚方式离婚时,需要签订离婚协议,在协议中一般会对房产等作出分割协议。那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吗?

网友咨询: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能直接使物权发生变动吗?

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刘浩凡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对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夫妻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关于不动产权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效力。

近年来大多数学者已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即物权法在调整夫妻财产约定时应保持适度的谦抑性。即物权法之所以强调公示性原则,是因为物权法保护的是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性和权利变动的规则。但是对于基于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而由此产生的内部财产关系并不涉及到市场交易流转特征,仅仅是夫妻之间对共同财产做出的分配方案而已,不以进入市场流转为目的。

夫妻之间基于共同生活的客观环境,夫妻财产的权利外观并不需要在彼此之间进行公示,故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在夫妻之间并不那么彰显。当婚姻法规定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与物权法规定的公示原则发生冲突时,对内物权法应让步于婚姻法。但对外,涉及到第三人而言,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应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刘浩凡律师解析:

根据物权大于债权的法律原则,物权发生变动而未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的,所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而非债权。此处所指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主张的物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不能对抗第三人所取得的“物权”。

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控制。相对于债权等其他权利而言,物权更是一种至高的拥有权与掌控权,其对权利的控制程度“无与伦比”,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是一种能对抗其他权利的“顶级权利”。基于一纸离婚协议所“取得”的物,不能对抗第三人通过法定方式取得的物权,而不是第三人的债权等其他权利;二是不能对抗的是第三人因善意而取得的物权。

我国法律保护的是诚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主观上无过错方在“不知客观真实状况”的情况下,支付相应对价后应当取得的利益,法律应予保护。离婚协议中的双方约定,不能对抗的是善意第三人取得的物权,排除为规避法律责任等恶意取得的物权。

刘浩凡律师,现任四川友帆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该律师法律理论基础扎实,实务能力突出,临场应变能力强,庭审辩论能力卓越,曾取得四川省模拟法庭大赛全省第四名的佳绩。其办案思维方式独到,工作作风踏实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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