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涉及新冠肺炎而需要治疗、隔离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员工。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病例、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并依法向其发放工资,关于工资发放标准,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及部分地区所发布的规定,隔离期的工资按正常出勤工资进行支付;隔离期后仍需治疗的,则可按照其医疗期的相关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2.非因新冠肺炎治疗、隔离,而是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复工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村、居委会说明资料、政府发布的限行通知等相关证明资料,并可以和员工协商无法复工期间的处理方式,如优先安排年假或者在家办公等。员工在此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3.无正当理由拒不复工、且不提供任何材料的。针对此类人员的处理,企业需保持谨慎态度,先行与员工进行沟通确认清楚原因,并保留书面沟通文件,如沟通未果,则可根据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旷工方式进行处理,此种情况下,可不向员工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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