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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子女不孝,老人在写遗嘱时把房子给了经常帮忙的邻居,但是这份遗嘱却被认定无效,这是什么原因?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8月1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因为子女不孝,老人在写遗嘱时把房子给了经常帮忙的邻居,但是这份遗嘱却被认定无效,这是什么原因?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是将遗产赠与他人的情况下,此种称之为遗赠,而不是简单的理解为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虽然并不清楚具体的案情是什么,但是我猜测应当是遗赠人在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从而导致该份遗嘱无效的。所以提醒各位遗赠情形下,务必在接受遗赠后2个月内即使予以明示接受,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友表示:

老人过世后,知道有这份遗赠之日起开始计算。是知道受赠后两个月,写得很清楚了。首先这条遗赠有效期的规定明显违背了当初立遗嘱的真实意愿,估计除了法律从业者知道有这规定,其他没人清楚,其次为什么过期后不是默认接受,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却是定为放弃,当初订立遗嘱时有没有告知双方有这样的规定。不管怎么说,还是违背了老人的意愿!如果老人的第二份遗嘱,明确了第一份遗嘱无效,那么第二份遗嘱就应当是有效的。法律规定的两个月的时效,应当是针对于两份遗嘱没有相互否定的关系的情况。不知道这种理解是否正确?违背老王先生的遗愿好吗?从鼓励孝敬老人的角度上看,不给小黄也不好吧。再说普通人谁知道法律的细节,起码应该从通知小黄,并告知2个月自动放弃开始计时吧。公正机关不通知小黄2个月的期限吗?可以以最低价售房方式过户给对方。那当时一起去公证处新立遗嘱时,公证处有告知必须身后两个月时期内吗?而且这个时间的期限应该注明在小黄手持的遗赠公证书中吧?如果没有事先告知小黄和王先生,那是不是应该算公证处失职啊?法定继承人为遗嘱,非法定继承为遗赠。遗赠2个月要有过户动作,过期视为放弃。公证机构应该有告知义务,负责不知道如何表达意思表示!这是遗赠,不适用遗嘱继承,受遗赠方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否则视为放弃。难道公证的时候工作人员没有告知吗?告诉只有两个月,要通知接受人去处理。不然谁知道这细节上的法律。长知识了。如果我没有看这条报道,就算我有十条命也不会知道什么是遗嘱,什么是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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