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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爱情公寓》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8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电影《爱情公寓》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爱情公寓》电影涉及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题外话)第一,侵权问题。这主要是与剧版《爱情公寓》的著作权纠纷。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或类似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制片人,导演、编剧只对其导演编剧的具体内容享有著作权,也就是说韦正汪远只对其导演的脚本编剧的剧本享有著作权,其他权利属于剧版制片人。从这个角度看其“挂羊头卖狗肉”的做法也有法律规避的嫌疑。但是其是否侵权还应看双方是否有合同约定等具体证据。同时对于其不正当竞争的认定还应看著作权人是否进行了商标注册,《爱情公寓》是否构成知名服务,这都需要具体证据的支持。

第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问题。这个问题也就是题主所问“电影《爱情公寓》是否构成消费欺诈?”的问题。对于欺诈行为我国法律虽然在《民法通则》、《民法总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有所涉及但是并没有具体的界定。根据与本案最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这只是对欺诈行为责任的规定,并没有明确界定欺诈。但是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15)的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在此认定虚假宣传=欺诈 。对于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问题,学界也存在不同意见。但是由于没有其他上位法具体的规定我们暂且按这种方法认定经营者欺诈行为。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的界定,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其中有一类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一种重要的类型就是片面宣传行为,具体体现在:①隐瞒关于产品和服务的重要讯息②在宣传中故意强调突出关于产品和服务的不具重要性的事实③做片面的对比。

据此我们可以看出《爱情公寓》电影在宣传阶段故意隐瞒电影的主要内容梗概,突出强调电影内容的不重要的部分,具有主观故意,欺骗误导的想要观看以剧版《爱情公寓》为主要内容的消费者。从这个层面上电影《爱情公寓》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也可进一步认定欺诈行为。

但是,以上讨论仅在实体法角度。电影消费者想要据此维权需要付出极大地代价。首先,消费者要获得赔偿的话需要消费者进行起诉,但是本案涉及受害者范围广,诉讼难度大;同时,消费者需要对电影《爱情公寓》构成欺诈负举证责任,这其中主观过错的证明和实际损害的确定对普通消费者来说存在较大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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