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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0年01月1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那么,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网友咨询:原告周某于2012年5月28日从江西浮梁县思程木竹加工厂丽茂分厂购买木炭一车,于同月29日供货到被告某钢材公司,经公司过磅为16840公斤,且该公司化验检测该车木炭全部合格达标,之后将木炭全部用掉。6月30日,原告周某向被告某钢材公司结帐,被告某钢材公司以原、被告不存在合同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法。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那么,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是否成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网友咨询:原告周某于2012年5月28日从江西浮梁县思程木竹加工厂丽茂分厂购买木炭一车,于同月29日供货到被告某钢材公司,经公司过磅为16840公斤,且该公司化验检测该车木炭全部合格达标,之后将木炭全部用掉。6月30日,原告周某向被告某钢材公司结帐,被告某钢材公司以原、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此车木炭有争议为由拒付货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24923.2元。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谢静律师解答:

原告周某和被告某钢材公司尽管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协议,但被告某钢材公司将原告周某销售的木炭已过磅,并出具了过磅单给原告,在经公司化验检测合格后,并将木炭用完,即是原告作为出卖人,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双方事实上存在了买卖关系,而被告作为买受人,已经受领了标的物并检查过磅后将标的物用完,还没有支付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谢静律师解析: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谢静律师,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虹口区女律联交流合作部副部长,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课题研究员。服务客户包括:招商银行、农商行、四川信托、虹口工业集团、中国电信天翼电子、易居集团、台湾六和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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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未订合同收货买卖关系是否成立  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买卖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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