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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府投资条例解读到政府投融资趋势研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年11月26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作者:王福春    一、《政府投资条例》的基本情况、重大意义及内在逻辑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与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政策不同,尽管当前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但中央调整经济结构的决心坚定;  二是靠投资拉动经济的时代已经过去

作者:王福春  

     一、《政府投资条例》的基本情况、重大意义及内在逻辑

    《政府投资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已经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一是与2008年金融危机的经济刺激政策不同,尽管当前经济增长压力巨大,但中央调整经济结构的决心坚定;

    二是靠投资拉动经济的时代已经过去,大范围的造城时代已经结束,政府投资未来将着重考量其作用和效益;

    三是政府直接补贴企业的时代也将结束,企业面向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压力将增大,市场将促使建筑企业分化、兼并重组、转型升级;

    四是肯定PPP政策的作用,未来PPP项目将成为常态化的基础设施建设模式之一;

    五是未来一段时间,央行会先启动逆回购等非常规货币政策,逐步消化流动性过剩,同时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的步伐将加快,国内差异化信贷政策将更加明显,常规信用贷款成本将会稳中弱有上升(政策扶持的除外),市场化程度高的标准化产品(如PPP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会下降,投行业务将会快速发展。

    (二)条例出台的意义

     一是在于政府投资是指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政府投资作为一项重大政府职能,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既是实施宏观调控、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也是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扩大有效投资的有力抓手,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以及补齐发展短板、优化供给结构、增强发展后劲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三)条例的内在逻辑

    条例基本是以政府投资项目为中心展开的,除了总章外,按照实践中投资决策,项目计划,项目实施,项目监管及责任全流程闭环的体例排列。

    政府投资满足三个要素: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满足政府投资项目所使用的“ 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 ”,即政府投资资金。直接投资与资本金注入的项目,我们称之为政府投资项目。所有政府投资资金原则上投向 两个方向,即非经营项目(这个以直接投资为主),与经营性项目(这个主要采用资本金注入,也可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原则上政府投资资金不投向企业投资项目(这个归属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政府投资≈ 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一定属于政府投资,一定使用政府投资资金,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不全是政府投资项目,还包括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条例》规定,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体现了政府投资对自身职能和定位的正确把握。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而政府投资是政府适当干预经济、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弥补市场缺陷的手段和方式,它的经济职能内涵决定其应在基础性和公益性的领域,承担起建设和发展的责任,包括提高效率、增进公平和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再次厘清政府投资和民间社会投资的界限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将投资项目划分为公益性、基础性和竞争性三类,并强调竞争性项目由民间资本主导投资,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性。将政府投资的范围尽可能限缩至非经营性项目领域,正是为了防止政府投资对于民间资本的挤压,保证市场的自由竞争环境。通过将将经营性项目让渡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同时也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表述,说明政府投资不仅要有保障基本生活,实现基本公平的作用,同时要发挥对于高精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引导带动作用,而不能仅将政府投资限定在非经营性领域。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为发挥政府投资对社会投资的引导作用国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的项目。《条例》规定,非经营性项目以直接投资为主 ,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以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资本金注入方式始于1996 年开始试行的资本金制度,即在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本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应有一定比例的、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才能进行建设。

    在线平台、重大项目库、PPP项目库平台属国家顶层设计重要环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放管服,让项目在阳光下运行,真正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在线平台分为中央平台和地方平台:在线平台内的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由项目单位在线申报获取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均应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在线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用地预审、选址、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等42项。重大项目库又叫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重大项目库与在线平台信息同属发改条线,重大项目库里的项目均属在线平台。区别仅仅是发改条线对重大项目有另外一个管理系统,实务中进入重大项目库的项目,通常在预算申请、资金拨付、项目推进上会有一定程度的照顾和优先。PPP项目库,即财政部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该平台又包括储备清单和项目管理库。一个项目如果以PPP模式实施却未进入PPP项目库,将面临着被责令整改,无法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支出,项目融资无法交割等问题。

    二、《政府投资条例》的重点条款解读

    (一)关于开工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条例和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业有自身内在的客观规律。《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这块儿约定是很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但实际上很多政府投资项目,经常因各种原因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比如,最常见的就是边设计,边施工。也有一边报批概算,另一边就在报审预算。部门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约定,此处没有把它纳入在内,是否表明政策对于开工这块儿的妥协,及对违反规定的责任的放松。

    (二)关于项目变更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擅自增加投资概算。这里有一个擦边球的点,如果建设地点、规模、内容 不是较大变更,而是一般变更,是否可以不用报批,这个度如何把控。若政府投资项目单位提出任一方面的变更申请而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施工单位依据项目单位的变更指令而予以施工,此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假如无效,施工单位如何索要工程款。假如变更补充协议有效,但变更后的资金增加无法落实,有违立法本意。

    (三)关于垫资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如何界定垫资范围在实务中有一定的难度。

    1、全额垫资施工,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利用工程进度款按月或是按形象进度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比如在合同中约定为“施工单位报送的月进度报表经项目单位确认后,于次月支付确认工作量的70%”或“ 结构封顶付至已完工程价款的70%”,这样实际上造成施工单位对已经完成工作量的30%要形成部分垫资;

     3、要求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现已改履约保函上述第2点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在实际施工中普遍应用,已被承发包双方认为是交易惯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扣除质保金后的款项均为应付进度款, 若专用合同条款中双方约定按比例支付是否认定为垫资,双方约定是否无效,施工单位是否应催要垫付的进度款利息。

    (四)关于竣工决算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问责机制的建立将有利于文件落地 。法律责任这一部分是最有意思的,在预算部分,直接扩张到国家有关规定,实际上重视程度非常高,同时,对领导来说,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以及未按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都将受到处分,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编制决算报告有时间限制(一般3个月,延长≤2个月(中小型)或6个月(大型)), 但审批是没有限制的,一个完整的竣工财务决算流程包含编制与审批,所以及时基本无约束力。

    三、六部委联合发布新规,创投基金和政府产业基金豁免多层嵌套限制

    2019年10月25日,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凡是符合通知要求的两类基金,均在接受资管产品及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时不视为一层资管产品。也就是说,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投资两类基金时,将豁免受双层嵌套的制约,因为投资它们不被视为嵌套。

    (一)资管新规的重点内容

    明确资管新规所指的两类基金的定义,结合两类基金的特殊性,《通知》提出了两方面的豁免规定:

    允许公募资管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为解决公募资管产品出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资质认定问题,《通知》在资管新规的总体原则下,明确过渡期内,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符合《通知》规定要求的两类基金的,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和提示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将该产品整体视为合格投资者。

    适度放开嵌套限制。资管新规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多层嵌套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有利于减少资金在金融机构内部流转环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部分两类基金具有“母基金”性质,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不属于资管新规禁止的资产管理产品在金融系统“脱实向虚”“体内循环”的情形。

    (二)资管新规的出台动机

    截至2019年6月末,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可投资本量约8800亿元,政府引导金市场到位资金超4万亿元,两者已成为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最重要参与者。但随着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出资受限,市场源头资金骤减,主要指标均呈下挫态势。尤其是创业投资市场,募资金额断崖式下跌,投资事件数量和金额剧降,市场情绪低迷。新规的出台无疑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情况。

   (三)资管新规出台的意义

    这两年,有些基金已经倒下了,回顾这场持续了一年多的创投寒冬季,有的基金可能永远不会募下一支了,有的市场化母基金弹尽粮绝了,有的政府引导基金也收紧了出资。自2018年以来,母基金同样存在募资难的问题。资管新规拉高了LP的门槛,也限定了银行理财资金等多类型资金的入场,对于以银行通道为主的市场化母基金而言,募资严重受限。

    而资管新规的发布意味着,未来私募股权市场将有望迎来更多的长线资金进场,基金募集难的问题有望得到缓解。更令人振奋的是,创投基金退出难的问题也有望得到缓解。监管同时在研究适度优化现有相关规则。适度优化之一可能会体现在完善再融资相关规则和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相关规则,适度放松参与再融资、IPO前投资的创投基金,私募基金及社保基金的限制,提升资金入市积极性,也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提供更加便捷、更为丰富的退出选择。

    四、PPP 和专项债相结合的基础、约束与方向

    2014 年,为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财政风险,国务院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并为地方政府打开了两扇合法合规的“前门”: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含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自此,两者便相生相伴于地方政府投融资选项中。

    PPP模式被推广运用后,该模式在2015-2017年“狂飙突进”,为公共产品提供机制转变、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很大贡献。2018年以来,在宏观“去杠杆”及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控的背景下,财政部大力规范、整顿地方政府融资举债行为,地方政府投融资渠道受限。在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影响下,地方政府债券凭借发行周期较短、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等优势,成为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地方经济发展的主要筹资方式。

    (一)PPP 和专项债结合的基础

    1、均承担“稳增长”重任。自PPP模式被推广运用伊始,就承担着多重政策目标,不仅作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和投入方式、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举措,也作为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稳定宏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从政策出台的初衷和目标上来看,PPP和专项债均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国家层面提出的两项重要经济政策,均承担了提振经济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使命。

    2、功能定位可兼容。PPP模式与专项债两者的结合既可充分利用PPP模式引入专业公共服务运营商、提升项目运营绩效,又可利用专项债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提升PPP项目对市场主体的吸引力,从而实现PPP项目的充分竞争。

    3、取长补短有需求。尽管PPP模式可以通过市场化机制,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企业解决项目的运营问题,提升公共项目运营绩效,但是自2018年来国家“去杠杆”、信贷政策收紧的宏观政策背景下,PPP项目本身融资较为困难。相较于PPP模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项目也是背靠项目收益情况,按照“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方式确定项目的发债额度,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其融资利率明显更低,大多会低于4%。

    尽管201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文可通过“专项债+市场化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但该文件“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要求,对于绝大多数项目均难以满足。由此可见,PPP与专项债结合,通过专项债渠道筹资可部分解决PPP项目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旦政策层面上的衔接机制设计得当,PPP也将是解决专项债筹集资金缺口的重要方式。

    (二)PPP和专项债结合的约束

    1、财政账本统筹协调约束。我国政府财政核算核心在于“四本账”: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政府性基金收支、国有资本经营收支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除“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污水、垃圾处理费等,可以按规定用于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外,PPP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因PPP模式下项目未来的支出责任来源于一般公共预算。发行债形成的专项债务通过政府性基金收入及专项收入等方式偿还(专项债务本金偿还还可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的方式偿还),其主要的还款来源为政府性基金。若要尝试探索PPP和专项债结合的方式,必然涉及同一项目或关联项目之间PPP和专项债两者还款来源的统筹协调,可能触及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之间收支切换,在某种程度上增加财政收支管理的难度。

    2、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约束。以下三点将影响两者有效结合的实现:一是根据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要求, PPP 项目受到10%“红线”的约束;二是专项债实行限额和余额管理,各地区所能获得的专项债发行额度需要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统筹考虑本地区公益性项目建需求等要求确定,专项债发行额度有限;三是统筹PPP和专项债两者时,可能因为某一方面先行达到“天花板”,而使得PPP和专项债两者结合的效果大大降低,甚至结合难以实现;四是随着专项债发行速度变快、试点范围扩大,专项债发行逐渐凸显出“泛化”特征, PPP和专项债的还款来源重叠,该等情况处理不好极易形成隐性债务。

    3、融资主体不兼容约束。从实质上来讲,发行专项债进行筹资的融资主体是地方政府,未来是以“政府账本”中的项目收益偿还,也就是说属于借用政府资源进行融资;虽然PPP项目涉及的是政府负有提供义务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但PPP模式下融资的主体责任是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该模式下已将项目合作范围内的收益权让渡给了市场主体,属于利用市场化资源进行融资。要做好PPP和专项债的结合,需要界定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在融资主体本身责任范围内实现两种资源的有效衔接。

    4、审批信息不对称约束。财政部对专项债和PPP的管理分属两套独立的系统:PPP综合信息平台和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不管是项目的申报、审批、执行/发行等环节均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形。在未实现PPP综合信息平台和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数据信息共享的情况下,PPP和专项债想要有效结合存在较大的信息链接障碍。PPP 入库审核和专项债发行审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不利于两者本身的良性发展,增加PPP和专项债结合的管理成本。

    (三)PPP和专项债结合的方向

    1、合理划分收益来源边界。专项债券发行的范围越来越广,一定程度上也存在“泛化”的风险,为尽可能避免PPP和专项债收益来源重叠,需要对两者的收益来源进行合理划分;二是项目本身运营产生的现金流,可能是既能用于专项债的专项收入,又能用于PPP的使用者付费收入,应该统筹划分、合理使用收益来源;三是考虑到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领域越来越多,且某些收益来源既不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又不属于专款专用性质收入,未来应就哪些收益来源不能作为专项债还款来源进行限制。

    2、统筹设置发行交易条件。PPP入库和专项债发行程序中均有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环节,为发挥PPP和专项债的协同效应,应将统筹协调的关口前移,在实施方案编制及评审环节,充分考虑、合理设置两者结合的交易条件。

    3、实现数据系统信息共享。一是设置同一项目或者关联项目重点关注机制,防止某些项目通过“改头换面“等方式,分别同时采用PPP和专项债重复获取资金的情况;二是在细化收益来源边界的基础上,重点审查PPP项目和专项债发行项目的还款来源;三是通过共享的信息数据系统,协调PPP和专项债的各种条件设置,合理确定专项债的发行规模,同时确保项目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合规性。

    4、探讨还款付费置换机制。从本质上来看,专项债关注的是“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主要考虑的是未来项目产生的收入能否覆盖还本付息额度,基本上忽略了项目的运营问题;而PPP模式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机制,更加关注的是运营效率的提升,而非未来的经营收入有多少。因此,可以探讨一种置换机制:即使项目已经采用PPP模式实施,且项目本身经营收入已经作为PPP项目使用者付费,但仍可发行专项债券,待专项债券发行成功后,在不削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运营责任的前提下,将PPP使用者付费收入作为专项债的还款来源,相应调整每年对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的还款金额,并将专项债筹集的低成本资金作为建设期补贴资金用于PPP项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PPP项目所涉及的付费金额、经营收入以及相关合作条件进行重新梳理谈判,政府和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合同。

    5、加强财政收入支出管理。首先,财政部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纳入PPP项目的收入包括“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PPP 项目本身产生的经营收入属于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权益,不用纳入政府的账本;在PPP项目支出中,一旦涉及到专项债发行,应该充分评估是否会影响PPP项目的运营补贴等支出项,应及时调整预算安排。其次,若将项目收益作为专项债还款来源,而专项债还款来源一般为政府性基金预算和专项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需要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列出各项收入及专项债券的还本付息金额。最后,若涉及到PPP和专项债还款来源置换的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账本之间的“切换”工作,处理好一般公共预算账本和政府性基金账本的关系。

    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用好政府和市场两种资源,一直以来都是中央及地方政府寻求改革突破的重要方向,PPP和专项债两项政策均不能绕过这个核心改革主题。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左膀右臂”,已然成为稳定宏观经济发展、寻求政府投融资路径突围的主力军。尽管两者的结合有较强的政策基础及可能性,可充分发挥PPP和专项债的优势,但实际上随着专项债应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原本可以很好市场化的领域具有较强的“挤出效应”,政府投资在短期内可能挤占部分市场化投资,作为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PPP 模式必然受到冲击。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PPP和专项债结合还面临诸多约束条件,两者结合协同加力效应还有赖于诸多配套政策的推动,及专业的律师团队配合,方能提高整体经济运行效率。王福春律师作为中国体改会投融资专家、全国市长研修学院PPP专家及首届中国律所百强―赣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带领赣商律所入江西省财政厅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库,在入库名单里的专业类PPP项目咨询服务机构中,赣商律所在江西省律师事务所中排名第一。

   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部核名、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专注于投融资领域综合性业务的合伙制律所。赣商律所以“聚律界精英,护天下赣商”为宗旨,以“法律创造价值,法律维护正义”为己任,秉承专业、协同、精品、创新、共享、感恩的核心理念,设PPP&金融顾问部(含建设工程房地矿产团队)、IPO&科创板新三板部(含知识产权团队)、并购重组&混合所有制部(含财税团队)、破产重整&争议解决部、常年法律顾问&财富传承部、品牌部和行政部,常年为国内外著名企业、政府机关、社会各界高净值士等提供法律服务。作为江西首家云端智慧律所、赣商律所曾荣膺2018首届中国百强律所,中国司法部商务部财政部贸促会涉外律师库、商务部外资并购副主席、中国技术交易所有限公司机构会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机构会员。依托全球赣商法律中心、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服务中心、欧洲江西总商会法律服务中心、江西省陕西商会法律服务中心、全省中小科技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红谷滩新区中小企业法律服务中心等全球平台,江西新三板律师零业绩突破人,以及江西省财政PPP库位列在赣律所第一,江西省生态文明律师团成员、南昌市律协非诉专委副主任,团队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服务国内外各类资本市场的丰富执业经验。

江西赣商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江西高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顾问;中国司法部商务部财政部贸易促进会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江西省生态文明律师服务团成员;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中国体改会产业委、中国PPP产业大讲堂投融资实践专家;浙江大学卓越赣商高级总裁研修班客座教授;江西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硕士研究生班兼职教授;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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