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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涉黑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11-12 类型:刑事辩护 454人阅读

接到一个案子,据说是涉黑案件,我知道,一般这样的案件,当地侦察机关不把材料整理扎实,是不会轻易罢休的,果然不出所料,当地轰轰烈烈的大张旗鼓制造着舆论,一共抓了30多个犯罪嫌疑人,用卡车押着犯罪嫌疑人,组成车队,在县城里转着圈游街,大批警察在旁边维护着治安,老百姓用惊讶的眼光迷惑不解观看,小孩子追着车队奔跑,就连小狗也加入喧嚣,放肆的鸣吠。

我是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第一被告人曾经因打架斗殴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这次又因打架引起,当然其中还牵扯诸多其它问题,公安机关认定案件涉黑,在当地主观领导亲自领导下,组成强大的阵容,据说要打一场歼灭战。

任何人,都有他自己合法权益需要维护,不论他是风光无限耀眼之星或者是阶下囚。

律师工作是繁琐和细致的,大量的时间在流逝,工作在曲折中逐渐展开。

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抓捕侦破工作,抓了几十个涉案人员,挑查取证工作紧锣密鼓的进行。一件件犯罪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两辆涉案轿车,(一辆北京奔驰戴克牌轿车,一辆比亚迪)理所当然被没收。

当地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公刑诉字《2009》0010号

第一被告1974年出生,1994年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1年5月刑满释放。200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

此案同时被起诉共14人。

公安机关起因第一被告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原因立案侦查。对该案

(一)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查证有被害人姓名,具体地点和时间的35起案件。

(二)贷款诈骗2起合计金额39万元。

(三)故意伤害3起。

不算案件卷宗,仅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送起诉意见书19页。

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检刑诉《2009》118号,向法院提起公诉的起诉书中认为:以第一被告为首犯罪团伙,其中多人被司法机关处理过,该团伙网络社会无业人员,以第一被告为首,以***等5人为骨干以***等10余人为成员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组织规章制度严谨,以敲诈勒索违法贷款等手段获取钱财为该组织的经济来源,并要求收取非法收入除成员开支安排专人保管,并为成员免费提供食宿。为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专门收集管制刀具,钢管作为工具,安排专人保管和发放。在第一被告领导下,各成员长期有组织地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1当地是全国农业大省,当地农民以种粮为生,以第一被告刘某为首,纠集多人,他们自己没有收割机械,也没有自己耕种庄稼,组成犯罪团伙,驾驶北京奔驰戴克牌轿车和另一辆比亚迪轿车。流窜各地,倚仗人多势众,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在粮食收割季节,不允许收割机专业户直接到田间进行收割,为农业种植户服务,而是在收割机师傅与农业种植户之间,强行抽取费用,每亩收取5元到30元不等,这伙罪犯控制水稻收割市场,对收割机械师傅和种植农民进行盘剥。把罪恶只手伸向中国最普通也是最得农民,他们盘剥最下层农民,它们欺行霸市,控制市场,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实属罪大恶极,恶不可赦。

2既然是涉黑案件,涉案财产两辆轿车,(一辆北京奔驰戴克牌轿车,一辆比亚迪)收缴是正常的。

对此情况,当地律师因种种原因,不愿意与当地司法机关过分对立,采取较为温和甚至妥协方案,辩护流于形式。但我认为,温和当然可以,妥协也不是不行,但在这个案件中,如果不于理力争,第一被告一定会被判处重刑,而且轿车也会被没收,被告判刑后,轿车暂时对被告意义不大,但对家属还是很重要的。我尽可能联合能联合的其它律师,团结一致,针锋相对,提出辩护论点:

1此案涉黑性质并不明显。2更为关键的是,轿车不是典型涉案财产,轿车应该定性为涉案财产而不是作案工具。

1以第一被告为首,不止一人,他们确实在当地麦子等作物收割时,有按亩收钱的行为,但属于市场行为,类似于建筑市场包工头承包工程后,再找人员做工一样。因为现实情况是,当地是农业大省,农民靠种粮为生,但现在农户收割收割在当地基本已经不用人力手工收割,改为为机械化收割机械收割。但是这里地处三省交界,收割机械专业户基本是外省师傅,他们在当地人生地不熟,当外地收割机师傅在当地收割时,本地人农民也有欺生现象,收割机师傅常常干完活收不到工钱。我的被辩护人充当中间人,保证双方善意履行约定并提取一部分费用,定性为黑社会性质,并不恰当。

2两辆轿车,如何定性结果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涉黑案件的作案工具,应该没收上缴。如果是定性为普通交通工具,轿车必须发还轿车所有人,本案中,第一被告与女友虽然同居并生有一儿一女,但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该轿车权属登记人是第一被告女友,所以当地公安机关没收轿车并实际使用行为时错误的。开庭时我当庭提出,案件中北京奔驰戴克牌轿车,在没有审理结束时,已经为当地公安政委使用,当律师当面核实此事时,政委在明确答复,公安部门已经把涉案财产上缴,县收缴后,发放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已经决定发给公安部门归公安部门办公使用。

但此言我虚。

一审开庭在当地县法院,控辩双方争论激烈。

判决结果:

刑期相对不是很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四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但是一审判决,没收上述两辆轿车。

决不气馁,不轻言放弃,是律师基本品质,在律师一再努力下,中院二审法院判决发还轿车。

(2010)刑字第4号

律师不能超越法律赋予权限,但维护其合法权益,是律师的职责,合法权益,空间非常非常大,这是现代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首席刑事辩护律师

曹鹏搏

曹鹏搏律师是从1996年开始执业,有丰富办案经历,曾经办理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擅长领域(一)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二)公司香港上市(三)公司香港发债(四)公司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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