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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生效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如何提出变更请求?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11-12 类型:婚姻家庭 529人阅读

孩子是祖国的花朵,作为家长,父母双方应该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关于已经确定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这一问题,父母双方应深入交流一下。那么,已经生效的抚养费可否要求变更,如何提出变更请求?

网友咨询:离婚时协商每月给孩子5000元抚养费,后来由于收入发生聚变,没有能力支付,孩子监护人就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将拖欠的抚养费一次给清并胜诉,现在已申请强制执行。我现在一没工作和收入来源二没资产变卖,朋友劝我抓紧时间变更抚养费,能要求变更抚养费吗?

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周宏祥律师解答:

已经确定的抚养费是可以要求变更,但是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原定的抚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确有困难难以负担原定数额。

抚养费的变更:

1、协议变更,在出现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时,父母首先是可以私下协商,通过交流达成一直意见,直接变更子女抚养权。

2、诉讼变更,如果离婚夫妻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同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周宏祥律师解析: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所以,若要起诉变更抚养费,我们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应证据主要是:

(1)开销增大的相关证据,比如生活消费增加的相关证据票据或者住院、上学的大额开销的相关票据;

(2)抚养人收入增加的相关证据,比如纳税证明、工资条等证据。只有通过上述证据,我们才可以证明有变更抚养费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变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才能够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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