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说不小心弄死了入室小偷,然后又参考了处理尸体的文章十天半个月过去了也没留下个证据。然后心情不爽了去自首这种毫无证据的情况可以判刑么?
这个行为属于 孤证定案中的一种—— 被告人口供孤证。
而 口供孤证 又属于 证据补强规则 的最重要关注点(证据补强: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简单来说,世界上有两类法律,称为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控辩双方居于主导地位
大陆法系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两种模式的指挥精神不同,导致对孤证的处理方式不同。
理论上我们会以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法律的原则,特别是英美法系,但实际操作并非不可,仅仅是不宜。
大陆法系也有类似概念,承袭自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也有类似条款
如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过事情没那么简单。孤证不可定案的逻辑是“宁放过一千,不错杀一个”,属于法定证据制度,即没规定有效的证据(如曾经的偷拍视频)不能拿来当证据,在实际操作中易使有准备的罪犯逍遥法外。故而,以职权主义诉讼为特征的大陆法系由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相结合变革——自由心证制度即“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慢慢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抄袭,谁家制度好就抄过来用,渐渐趋于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证第69条专门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越严重的事情对补强的要求越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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