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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虚构一个案件然后去自首有可能被判刑吗?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07-18 类型:刑事辩护 938人阅读

比方说不小心弄死了入室小偷,然后又参考了处理尸体的文章十天半个月过去了也没留下个证据。然后心情不爽了去自首这种毫无证据的情况可以判刑么?

这个行为属于 孤证定案中的一种—— 被告人口供孤证。
而 口供孤证 又属于 证据补强规则 的最重要关注点(证据补强:对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要求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简单来说,世界上有两类法律,称为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控辩双方居于主导地位
大陆法系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两种模式的指挥精神不同,导致对孤证的处理方式不同。
理论上我们会以为孤证不能定案是法律的原则,特别是英美法系,但实际操作并非不可,仅仅是不宜。
大陆法系也有类似概念,承袭自大陆法系的中国法律也有类似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不过事情没那么简单。孤证不可定案的逻辑是“宁放过一千,不错杀一个”,属于法定证据制度,即没规定有效的证据(如曾经的偷拍视频)不能拿来当证据,在实际操作中易使有准备的罪犯逍遥法外。故而,以职权主义诉讼为特征的大陆法系由法定证据制度向自由心证制度+法定证据制度相结合变革——自由心证制度即“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慢慢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抄袭,谁家制度好就抄过来用,渐渐趋于相同。
除了客观证据外,法官的自由心证也被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对口供孤证补强。如在英美法意中,被告人如果自愿在法庭上作有罪供述,法官可迳行作出有罪判决。但这项权利的重要前提是沉默权。(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将成为呈堂证供)即以 沉默权 换 当庭证供补强。(必须是当庭,开庭前的通通都需要证据补强)
当然同时,对于一些严重的或特殊的犯罪,如叛国案、伪证案、强奸案等,法律均会考虑当庭口供是否可以用于补强。比如美国法律就规定不可以。又如,英国规定,幼年人的口供均需要证据补强。又如日本刑事诉讼法第319条第2款规定:“不论是否被告人在公审庭上的自白,当该自白是对其本人不利的惟一证据时,不得认定被告人有罪。”。
题主比较关心的是我国的证据补强规则

民事诉讼证第69条专门就证据补强规则作了进一步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越严重的事情对补强的要求越严格。
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
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又如题主举例的杀人罪仅有嫌疑人口供,都是需要极度慎重考虑的(一般都会做无罪认定)
但请牢记:证据补强 ≠ 孤证不能定案
“孤证不能定案”原则,是我国特有的,理论界和实务界逐步演绎的,不存在法律明文的,却民间普遍认为存在的原则。尽管在我国打击犯罪有余保障人权不足的司法现状下,“孤证不能定案”成为一项“原则”不失有促进程序正义的积极意义。但 是 它 从 来 不 是 明 文 法 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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