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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10-14 类型:债权债务 1711人阅读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那么,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网友咨询: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什么?

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高洁律师解答: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

1.有约定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物保类型;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清偿,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高洁律师解析: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混合担保其实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对债权而言有物上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的,各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前的意思联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只要其中之一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的担保人就在该部分额度内相应免责。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

关于混合共同担保,法律规定如下。

《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物权法》第178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相关法条对于这一点也是有规定的,《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河北辩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承严谨、细致、诚实、信用的执业理念,坚持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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