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怀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续签,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
有些女职工刚好要生二胎而怀孕,这时自己的劳动合同也就到期了,劳动者就会担心合同到期公司会因为自己怀孕的关系而不再继续与自己续签了,那么,怀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续签,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
网友咨询:有一个孕妇同事合同到期了,公司给她办了延期(延期至哺乳期结束),而不是续签一年,这样的行为是对的吗?
河北首道律师事务所赵梦涛律师解答:
怀孕合同到期延期而不是续签,这种做法是合理的。
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必须做的是续延而非续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延期是对上次合同的延期,只需延期到哺乳期,对员工来说,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很多孕产妇在这个时候被违法解雇),对企业来说,也是遵纪守法,也不用承担更多的义务(不是续签一年或者无固定期限合同)和风险。
赵梦涛律师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如果“三期”女职工的现工作岗位对其身体有害,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将其调到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岗位,但是,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薪。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针对“三期”女职工建立了特殊的职业保障机制,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解除。但值得一提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怀孕期间的工资发放:
一、企业公司: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 (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赵梦涛律师,执业多年来具有丰富诉讼实战经验。秉承“把当事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作为执业格言,认真负责办案细致,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业务范围:交通事故、劳动工伤、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