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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7月0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

关于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消费者团体均可提起公益诉讼,故只要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即应纳入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判断是否属于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不仅应以被侵害合法权益的消费者是否“众多”作为形式标准,而且应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实质标准。

网友咨询:

消费者哪些情况可以提出公益诉讼

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侯在炜律师解答:

公益诉讼不是由消费者提起的, 公益诉讼针对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出诉讼,被告若败诉,赔偿金将归国家而非个人。草案规定,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侯在炜律师补充: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本解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规定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不仅指消费者的实际损害,还包括损害危险。《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义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即经营者负有对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跟踪服务义务。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将以“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纳入可诉范围,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侯在炜律师总结: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公平诚信消费市场秩序、提升消费信心、拉动经济增长,是经济新常态下人民法院面临的新任务。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但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内涵等规定尚不明确,亟需制定司法解释,推进法律制度“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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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消费者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消费者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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