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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没有加班费,是否属于有效约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8-20 类型:劳动工伤 951人阅读

定时工作就是以劳动工作时间作为考核、计薪标准的。合同要写明你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从几点到几点,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朝九晚五”。这适用于行政岗等一些内勤岗。不定时工作制,现在常见的是定量,以完成工作量的多少来考核。综合工作制就是综合工作时间和工作量。

网友咨询:

我最近在单位加班是试用期,其他同事加班都有加班费,但是我没有问了人事说试用期劳动合同约定加班没有加班费属于自愿行为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里约定无加班费无效。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劳日升律师解析:

加班不给加班费,违反《劳动法》了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劳日升律师补充: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执业至今8年有余,一直从事企业法律顾问,长期处理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劳动纠纷及家事纠纷。同时协助客户进行股权及大宗不动产税务筹划,保证安全合法经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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