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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哪些?听证程序违反法定时效的规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8-10 类型:行政诉讼 5780人阅读

政府在对关系到公众利益的事情做出决策之前,通常会组织听证会,邀请专家和普通民众参与论证,组织听证要按照一定的听证程序进行。那么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有哪些?听证程序违反法定时效的规定?

网友咨询: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有什么规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王文婷律师解答:

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

1、告知和通知。2、公开听证。3、委托代理。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听证程序违反法定时效的规定:

1、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2、听证申请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3、听证申请人直接送达听证申请的,以公安机关收到的日期为准。

王文婷律师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

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

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王文婷律师硕士学位,拥有律师,注册会计师双证资格,执业期间多次处理大型拆迁征地、大型公司企业事诉讼与仲裁民商、政府采购专项及诉讼、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行政诉讼、债权债务、征地拆迁事务等领域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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