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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事实物业关系?法律是否承认事实物业的关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06-30 类型:房产纠纷 1167人阅读

法规渊源来看,《物权法》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定的法律;《物业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法的等级效力,行政法规必须服从法律,包括立法的原则和条文;物业管理本身是一种主体平等的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上下级的行政管理关系。未避免字意上的歧义,即将物业管理改称物业服务。根据建设部2007年164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相关内容,“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法妞网友咨询:

我所住的小区是由开发商指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该物业进驻后并未与我们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只有与开发商前期签定的物业合同)所以涉及到维修管理的问题时物业往往推卸责任,令业主无可奈何. 
请问依据我们没有与该物业公司签定合同这一条,是否意味我们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而我可以拒绝交纳物业费? 收起
在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事实已经确立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物业管理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 
请问,这个回答有依据吗?我那里没有业主委员会啊
王茜律师解答:
物业为业主服务存在问题,业主委员会不仅有权提出并限期物业改正,而且有权撤换物业。
在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事实已经确立的情况下,业主不能以物业管理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
如果业主和物业之间没有物业服务合同(这种情况很少),那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就应该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协议什么.如果也没有,那就比较麻烦了.象由于彼此的协议不明确,导致业主、物业、开发商之间出现各种矛盾的例子不少。

王茜律师补充:

实践中,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而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并导致了不良的后果,有的导致群体性事件,更有甚者造成人身和财产伤害。2004年3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该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退出物业服务区域、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并以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移交,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该请求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王律师结语:物业管理是一种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和个体服务性质的群体性服务,是不间断的全天候、全方位、多层次的过程性服务,而正是由于物业服务的这一特性,致使物业服务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物业公司作为服务企业,对于业主反应的服务问题,需积极予以反馈,增强双方信任感,使得公司与业主关系得以改善,从而形成物业公司与业主间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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