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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凶手被判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在我国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7-23 类型:刑事辩护 798人阅读

布伦特·克里斯滕森绑架并杀害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案18日宣判,法庭判处被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网友咨询:

章莹颖一案结果出来之后,网友纷纷表示不满,但也有网友称终身监禁比比死刑更折磨人,你认为呢?

网友观点:

我完全不赞同网友称终身监禁比死刑更折磨人,我们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好死不如赖活着,这么漂亮的女孩儿已经被残忍的杀害了,但是杀人犯却还活着,怎么可能会合理呢?

网友观点:

我认为是这样的,死刑的话或许凶手还没反应过来,他还不知道自己做错了什么事,这会让人心冷。如果是终身监禁,会让他自己在牢里忏悔毁一生,他的良心将会遭受到严厉的谴责。

中国刑法中是否有终身监禁?

徐永平律师解析:

中国的刑法有终身监禁。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徐永平律师补充: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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