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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吗?对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7-18 类型:劳动工伤 1144人阅读

我们现在都是提倡男女平等,但是在身体素质方面,确实男性的身体素质是要好一些的,因此在劳动法上,对于女职工是有一些保护的,有的还根据女性职工的各种情况,规定了特殊的保护。

网友咨询:

女员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三期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各有多长时间呢?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龚成贵律师解答:

【女工 孕期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工保护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工保护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龚成贵律师解析:

女职工保护规定是怎样的呢?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女职工依法享有生育保险。

擅长交通事故、工伤保险等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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