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能证明双方法律关系的文书,而劳动合同是有期限的,在合同的期限内,劳资双方都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那么正式劳动合同的时间怎么计算?
网友咨询:
我2006年8月份在单位开始上班,但是没有签订任何约定或合同等,等到2008年出台了最新的强制性的《劳动法》才签订合同,但是前面的保险都没有补交,并且在签合同之前每月的工资只有当地工资的最低标准。
请问:我在合同法上看见的在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合同的属于无期限固定合同,那之后再签的合同还属不属于无期限固定合同呢?签订合同后都不给休年休假。
如果我不想再在这个单位干了,能否去劳动仲裁呢?我这种情况是算无期限合同吗?
徐永平律师解答:
1、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而你2006年8月就进入公司,单位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但你自2008年1月1日又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现应按现劳动合同执行。
2、若你能够提供你2006年8月份进入公司的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或工作证等,你可要求公司为你补交养老保险等。
3、若你自2006年8月就在这个公司工作,从未离开,那么你的工作时间可从2006年8月连续计算。
4、你的情况不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若08年1月1日后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虽工作时间未到十年,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徐永平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用了整整4条来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而许多民营企业也在想方设法回避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可见合同的期限多重要。
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不同的情况下分三种方式确定。
一是双方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之一是“平等自愿”;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何谓平等自愿?何谓协商一致?不就是要双方就合同期限的问题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时间段吗。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情况和需要,提出合同的签订期限,只要对方接受就可以。
二是企业说了算。
在劳动关系管理实战中,一般都是合同签订前以及员工愿意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都是处在强势地位(劳动者一旦决意离开企业,尤其是在仲裁或法庭上,劳动者就永远站在了强势地位)。换句话,只要劳动者想在这个企业工作,企业就可以说了算。合同签多长时间,企业意志能左右劳动者意志。
三是劳动者说了算。
劳动者说了算的时候不多,但以下两种情况肯定是劳动者说了算。
1、企业特想用的人,如企业从其他单位挖的人、企业要留住的人。这些人只要提出要求,企业是不会在合同期限上计较的。
2、法律规定由劳动者决定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a.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b.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c.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法律同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既然如此,不管是企业或是劳动者,就可以根据需要和利益取舍来确定期限,企业没有必要恐惧无固定期限、劳动者也没有必要对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而过分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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