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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被执行人需要怎么解决?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7-03 类型:经济纠纷 1834人阅读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网友咨询: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需要怎么解决?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

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

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王军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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