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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如何起诉离婚?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5-27 类型:婚姻家庭 885人阅读

所谓离婚诉讼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离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对婚姻关系的维持与否进行判决的诉讼。这种既可在现居住地法院提出诉讼,也可在户籍所在地法院提出诉讼。

网友咨询:

我和她结婚三年,女儿两岁半。一直吵架,双方都口头同意离,但她是河南人,我是四川人。她不回四川,我怎么才能起诉离掉?

江苏樵杨律师事务所周宏祥律师解答:

通常离婚案件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因此,离婚纠纷一般少则三个月,多则六个月。第一次起诉离婚时,若对方坚持不想要离婚,法官认定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那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会判离,需要等判决生效六个月之后再提起第二次诉讼,第二次起诉离婚,不管对方同不同意离婚,法官一般情况下都会判离。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那差不多就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在涉外离婚诉讼中,由于程序更为复杂,若另一方存心拖延的话,时间就会更久。

周宏祥律师解析:

如何起诉离婚?到哪里起诉?

诉讼离婚案件中,首要的问题就是诉讼管辖问题,即一方应当向何地法院起诉的问题。 依照中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均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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