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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什么?权益的保障应怎样维护?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05-10 类型:劳动工伤 3587人阅读

有的劳动者由于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白清楚,不知道怎样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对劳动法规和政策理解不准确,不知道该如何应用,往往造成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会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这样不利于化解矛盾,更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处理;有的提出的仲裁请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无形中造成放弃了部分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当遇到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么要学会学习法律知识,要么要学会找法律专业人士去进行法律咨询。一定要及时地了解自己的争议所涉及到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规定,争取做到心中有数,依法维权,理性维权。

网友咨询:

如果从一个地方非正常离职,工装工牌培训费的押金是不是必须还给工作者,东西都已经还了。否则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押的工资他们是不是也要必须给呢?还是他们有权利扣留押金不返还?

法妞问答律师解答:

应该收集证据,之后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如仍未能解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劳动仲裁。

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哪些,具体有明确的规定,一、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三、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劳动者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劳动者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 (1) 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2) 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3) 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 (4) 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 (5) 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6) 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 (7)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8) 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 (9)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10)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至于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首先、应积极及时的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第一、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在维权实践中,协商处理劳动纠纷,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方式,不仅有利于化解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且双方均能在短期内解决纷争。尤其对劳动者来说,在许多时候都希望自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并得到实惠。这个协商和解程序虽不是必经程序,但是在实践中确是一个解决劳动纠纷的好途径。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二、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调解程序在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当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调解程序作了更为完善、更为明确的规定,不仅将调解组织由原先的一种(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增加为三种(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而且将调解程序缩短为15天时间。另外,对于一些特定的调解协议还赋予了法律效力。如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再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上述这些新规定对于劳动者通过调解方式处理劳动纠纷都是非常有利的。第三、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未履行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在维权实践中,劳动者常常会遇到一些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 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要注意自2008年5月1日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原先的60天延长为一年时间。这对于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仍然会由于各种原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因此,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要特别注意不要错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切忌轻易地放弃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

2、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也有调解程序,要抓住调解机会;虽然在劳动仲裁程序之前就可先行调解,但是在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不愿协商,或者因双方差距大而不能达成调解协议。进入劳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之后,在审理程序当中均有一个调解程序,这个调解程序也是化解纷争的好机会。劳动者应当抓住此次调解机会,适当地退让,积极协商处理。

3、 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如工资条、工作证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在维权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在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会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致使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因证据不足而败诉。所以,为了由被动变主动,建议劳动者在维权之前要有证据意识,注意保留对自己有利的一些证据原件,以备后用。

4、 由于诉权只可行使一次,在提出仲裁请求时一定要准确无误。劳动仲裁程序属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仲裁就意味着诉权已经开始行使,而这样的诉权只能行使一次。而在维权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急于求成,在不熟悉相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下,提出的仲裁请求或不准确、或不全面,这样的仲裁请求,很容易导致部分败诉或全部败诉。而一旦在劳动仲裁阶段诉权行使之后,进入一审诉讼阶段,诉讼请求是不可随意增减或者变更的,除非与原诉求具有不可分性,否则,法院会将新增减或者变更的诉求列为新的争议而不予审理的。第四、向法律维权中心或法律援助中心申请劳动争议法律援助

法妞结语: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保障劳动者主人翁地位的前提,是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创造性,使之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主力军的保证。也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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