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公司董事追讨工程款少要对方十四万的,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网友咨询:
我公司的一名董事兼业务经理。在负责追讨工程款时。不经公司法人同意自己做主少要了对方14万元。又将顶账回来的两套房子36万,私下过户给了别人。至今一个月过去了没给公司一个交代、给我公司造成了伍拾多万的损失。请对方是否己构成犯罪。?该到哪里以什么罪名告他???请指教。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侯国晖律师解答:
1、未获贵公司授权而擅自作主少要对方14万元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如果贵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有相关规定的(规章制度的制订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可以追索其民事责任。 2、将公司顶账回来的房子擅自加以处分的行为,根据你描述的情况,我倾向于认为其涉嫌构成职务侵占,你们可以向公安部门进行刑事报案。
侯国晖律师解析:
相关《刑法》条款及司法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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