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过检索全国各地的司法判例,对于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目前实务中主要有三种裁判规则:
(一)北京、广东、上海、深圳等地法院的裁判规则:自未签订劳动合同次月起,逐月分别计算双倍工资差额部分的一年仲裁时效。
(二)北京等地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并不属于工资、劳动报酬,而是惩罚性赔偿。系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赔偿性经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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