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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的,离婚时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4-23 类型:婚姻家庭 651人阅读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网友咨询:

离婚时婚前房产的增值部分如何分配? 04年2月我花7万一次性买了房,所有手续当时就办完了的,是我婚前财产。当年8月结婚,现在房子涨到45万多了,增值了30多万,请问一下这30多万是不是夫妻共同的?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常向前律师解答:

1:婚前购买属一次性付款的,不属于共同财产,属婚前财产。(包括增值部分,新婚姻法在这块作了诠释)

2:如果你前期购买时,办理的是按揭贷款。婚后配偶也参与了还款,而且能够提供出所还款项的相关证明,则配偶方可根据还款金额来获得相应的款项。

常向前律师解析:

对于婚前房产,若属于夫妻一方婚前所购,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房产)在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也就比如说,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3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在离婚时无论是自然增值部分还是婚前房产本身,都是属于婚前一方所有,不存在说婚前房产增值部分可以分给配偶另一方这一说,在法律上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中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婚前财产本身产生的增值(如黄金、房屋涨价)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是对“孳息属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则的诠释,同时也避免了实际中财产收益是否属于“投资收益”的纷争。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无论是“投资”性质还是“自用”性质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问,该财产在婚姻期间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的自然增值属于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说,该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政治机关背景,办案经验丰富,广东省民营企业家联合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经济案件胜诉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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