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试用期应如何约定?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怎么办?
“试用期”,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网友咨询:
法律对于试用期是如何约定的?试用期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已经履行完毕的话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转正工资赔偿超出法定期限的月份。员工与企业就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发生劳动仲裁,请问应当如何使用仲裁时效的规定?应当从试用期履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时效?还是从员工离开用人单位之日起计算时效呢?
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杨卿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再来回答你的问题,试用期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员工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转正工资的标准赔偿超出法定期限的月份的。
至于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期限,我认为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形式之一,因此,按照该法的规定,可以自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的时效。
杨卿律师解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如果试用期超过法定规定期限的,超出部门按照转正后福利待遇计算;
2、仲裁实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及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杨卿律师是四川重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拥有近二十年丰富诉讼经验,老成持重。在非诉业务先后参与了: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南车部分)环比评估、坦桑尼亚机车出口国际贸易冲突评估等多项国际性集团法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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