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离婚彩礼返还情形有哪些?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彩礼,但收受彩礼是许多落后地区常见的社会现象。在实践中,离婚彩礼返还情形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彩礼返还情形有哪些?
骆宝龙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骆宝龙律师补充:
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一般不予返还,无论是理论上、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司法实践上还是风俗习惯上,认识是一致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骆宝龙律师结语:需要注意并不是夫妻一旦离婚就会涉及到彩礼返还的问题,首先得在结婚之前男方确实给付了一定数额的彩礼,离婚后符合了法律中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那这种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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