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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私自虚开发票,企业应否为此“买单”?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6月1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定,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般而言,大多数虚开主体都是公司。案件的违法主体均为法人单位,最终承担违法责任的,也是具有违法行为的法人单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定,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般而言,大多数虚开主体都是公司。案件的违法主体均为法人单位,最终承担违法责任的,也是具有违法行为的法人单位。

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朋志超律师以案说法

A企业的财务人员李某是性情中人,非常注重义气。一朋友托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年财务经历的李某明知擅自开具发票违法,但为了义气,利用自己是公司财务主管的便利条件,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虚开了一张金额为38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事情被发现后,李某的行为被起诉判刑,同时李某所在企业被判决承担罚款和赔偿责任。

朋志超律师解析

本案是法人单位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比较特殊的案例。

企业内部财务人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与企业是否有关系?笔者认为是有关系的。首先,虽然实施行为的主体是李某个人,但李某是公司的在职人员。而李某的犯罪行为得逞,归根到底还是公司的管理制度,尤其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导致李某有空可钻。其次,如果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在每开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前,必须审核业务的合同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相符,才能开具发票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避免上述案件的发生。由此,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责任。因此上述案件也应当落脚于内部人员,同时连带单位,而不能简单认定为单位违法或个人违法。

朋志超律师支招

1. 财务是企业的后台中心,是企业的炸药库。一旦企业的财务上出现问题,对于企业经营,包括企业的声誉都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企业成立后,就应该对财务制度、财务管理流程等进行规定。

2. 同时对财务人员必须进行财务人员法律合规风险的岗前培训,在员工手册里特别规定财务人员的在岗行为,从法律上明确财务人员违反财务制度的后果,让财务人员从上岗开始就要从心理上对财务岗的工作细则进行重视。

3. 财务人员岗位安排上,必须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不能为了节省费用,减少财务人员的配置。避免出现会计兼任出纳、出纳管钱、管印鉴、公章、财务章等不合规的行为。

4. 与财务人员签订内部协议,规定财务人员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出现业务上的违法行为,财务人员的赔偿责任等风险防范。同时可以签订企业内部规范协议,约定财务人员和企业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而从法律上明确规定,对双方在日常工作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的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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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会计私自虚开发票  企业应否为此买单  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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