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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无处遁形?最高院的这份《通知》请接收!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6月1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现二者并行时,对于自诉案件,可以根据其不同的阶段分别处理:接受了自诉材料,尚未立案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当然,在裁定不予受理和终止审理之前,均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这次老赖们的心

要颤抖了

司法执行力

将让老赖们无处遁形

2018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就实践中公诉转自诉程序不畅问题作为重点作出了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公安机关对于申请执行人控告的事实或者法院移送的拒执罪的线索

在接受材料后60日不答复的

可以由当事人提起自诉

文件如下

有何实践意义?

1、《通知》中明确确定了60日的期限,这样的时间设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7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30日。参照上述规定,《通知》最终将当事人公告和法院移送线索两种情形的期限统一确定为60日,以便确保公安机关有充分的时间审查、判断是否立案。

关于60日的期限确定,实践中或有疑问!

如何证明公安机关不接受控告材料?又如何证明公安机关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没有书面答复?

2、实践中,当事人如何证明曾经提出控告或者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律师见证是一个很有效的办法,在最高院发布的拒执罪十大案例中,其中一个案例申请执行人就是采用的律师见证的方式取得了有关公安机关不予受理的证据,并得到了法院的认可,顺利启动了自诉程序。

3、针对《通知》中的第三条,有何实践意义,又会 受到哪些阻碍?

公诉转自诉案件在本质上是适宜以公诉程序处理的案件,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能力也是当事人不具备的,因此原则上应当自诉给公诉让道。因此一旦出现二者并行时,对于自诉案件,可以根据其不同的阶段分别处理:接受了自诉材料,尚未立案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可以裁定终止审理。当然,在裁定不予受理和终止审理之前,均可以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

但是造成一诉难求并且如果被裁定中止审理,再诉时会不会出现一事不再审的问题呢?有待考究。

我国《刑法》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刑法》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法条如下:

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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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老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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