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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担保的具体含义是什么?混合担保的相关规定有什么?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什么叫混合担保?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混合担保其实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对债权而言有物上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的,各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前的意思联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只要其中之一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的担保人就在该部分额度内相应免责。那么,是否还有其他规定?请看下文

混合共同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混合担保其实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对债权而言有物上保证人、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担保责任可能是基于不同的担保合同发生的,各担保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前的意思联络,但就法律效果而言,只要其中之一向债权人承担了担保责任,那么其他的担保人就在该部分额度内相应免责。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合同约定任何情形下承担保证责任即属约定明确,以债务人抵押财产优先清偿不予支持。

网友咨询:

在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合同签订后债权人拿着房产证不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抵押权未设立,保证人应承担责任吗

张晓旭律师解答:

保证人不承担房产抵押权是否生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要对其担保的债权承担责任,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担保人是否能向法院证明,当时接受担保时是被告知抵押权已生效,以这个为前提条件才承担的担保责任,如果能够向法院证明当时是被告知抵押权已生效,这样的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起诉债权人和债务人属于诱骗担保。

如果是一般担保,保证人是有先诉抗辩权的,债权人只有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且法院一审判决后,就未受偿的债权保证人才承担相关责任。

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是没有有先诉抗辩权的,债权人有权向直接您请求行使债权、

提示:如果担保合同中没有写明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责任担保,那么法院一般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

张晓旭律师补充: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自己的物做担保的,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始终处于第二担保的地位,不能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先就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担保物不足清偿部分,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清偿。 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处于同等地位,债权人有选择行使担保物权还是保证债权的权利,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两者都有清偿的责任。相关法条对于这一点也是有规定的,《物权法》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张律师结语: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和其他担保人追偿,对于第三人的追偿权没有明确的顺序限制。  当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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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混合担保的定义  混合担保的规定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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