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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引起装修赔偿,该由谁付?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9-01-27 类型:建筑工程 586人阅读

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法律咨询:

我于2009年10月购买湖北三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宜昌市解放路步行街养心阁房屋,2010年5月办理交房手续,并开始装修。在房屋吊顶、墙面刷漆、贴墙纸等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后,准备安装木质地板打龙骨时,发现房地产开发商在施工道地平时存在偷工减料,在地面现浇板上仅铺上沙子然后抹层水泥,就算道好地坪。

经与开发商反映后,现在开发商承认返工,重新挖出地平后,再重新道地平。但是,我房屋墙面和屋顶已经全部装修完工,若返工,开发商却要我自己负责将墙面贴保护膜。请问,一由此引起的房屋墙面保护膜费用是否应该我承担二是若返修施工过程中引起其他已近装修好的返工,其费用是否该由开发商承担三是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因此引起的装修延迟、返工、误工等进行赔偿

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王有东律师回答:

因此给你带来的损失,都有权要求开发商赔偿。

王有东律师相关法律知识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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