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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优先认购权有时效限制吗
#股权纠纷 2020-02-25 782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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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瀛洲律师主讲人
  • 擅长: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征地拆迁、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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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的,应该书面通知公司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收到通知三十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黄瀛洲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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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瀛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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