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并是指通过产权的有偿转让,把其他企业并入本企业或企业集团中,使被兼并的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经济行为。
兼并交易须遵循的几个原则是:
1、合法性原则。只有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避免无数来自国家的、部门的、地方的、他人的法律风险。
2、合理性原则。在合理的范畴中首先是合理的目标--效益性。其次是合理的前提--稳定性。复次是合理地操作--诚信原则。最后是结构合理--互补性。
3、可操作性原则。所有的步骤和程序当是在条件下可以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的条件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创造的,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实障碍。
4、全面性原则。要切实处理好中国企业的九大关系--党、政、群、人、财、物、产、供、销,才能不留后遗症。
5、产业政策导向原则。企业兼并要以产业政策与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以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为目标。
6、自愿互利原则。企业兼并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既不能一厢情愿,也不能强迫包办,只能在双方自愿情况下才能成交。
7、有偿转让原则。企业兼并要通过买卖关系有偿进行。
8、市场竞争原则。企业兼并离不开竞争,因为它本身就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
《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和《公司法》的规定,企业兼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根据契约关系进行股权合并,以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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