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发咨询 找律师 手机网站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地区切换:通化市

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抵押担保律师普法视频>> 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登记他人名下哪些情形可主张该财产优先受偿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解决
您还可以联系我们的律师助理,进一步咨询
视频详情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可以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若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质权并非登记在债权人名下,而是登记在债权人的受托人名下,是否产生物权效力?有观点认为,《民法典》第407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人应为债权人,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若分离则抵押权不成立。

《解释》第4条对此作出明确,在三种情况下,担保物权登记在债权人的受托人名下,亦发生担保物权效力。《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第18条亦采一致立场:“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为公司债券持有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意见函>的答复》精神,为债券设定的担保物权可登记在受托管理人名下,受托管理人请求对为担保当期发行的全部债券兑付而登记在其名下的担保物权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应在判决主文中明确由此所得权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其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

(二)为委托贷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

(三)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张清松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热门推荐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940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