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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后的房产的增值部分的分割具体如下:
1、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全部房款,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产权证,该增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需分割;
2、夫妻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款并按揭贷款付完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房贷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
3、一方婚前所购买的房屋,另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的,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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