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金交纳的注意事项有:
1、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
2、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
3、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
4、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5、犯罪嫌疑人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6、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
7、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的,依照本规定关于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程序办理。
【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指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75条也指出:“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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