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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律师普法视频>> 婚姻家庭律师普法视频>> 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相关条文是怎样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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