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办案程序规定是:
1.接受案件:包括控告、自首、报案、扭送等等。
2.审查:一是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就移送有关机关;二是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三是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3.立案。
4.侦查: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 搜 查、查封扣押、 通缉等。
5.破案。
6.采取强制措施。
7.继续侦查完善证据。
8.侦查终结。
9.移送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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