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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业费缴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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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物业缴费的规定为: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赵艳梅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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