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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由谁承担
#行业交流 2021-05-18 1106人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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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杨丹丹律师主讲人
  •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建筑工程、公司法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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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一问题,要考察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有关制度。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问题,我国《民法典》采用交付主义;

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确定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的标准,规定不论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均由标的物的实际占有者承担风险。

试用买卖合同在试用期间内,合同虽未生效,标的物的交付也不发生所有权移转,但在此期间内,有关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法律未作特殊规定,因此,该合同标的物毁损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杨丹丹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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