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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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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 版权声明:该视频内容由法妞问答联合刘勇律师录制,法妞问答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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